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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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李兆生 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何啟功 局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不服,聲請再審。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認上開判決同時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項第13、14款之再審事由,乃以一訴狀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並已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就第2款事由部分為裁判後,另將第13款、第14款之事由移送至本院管轄,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再審事由,各為不同之形成權,其在訴訟法上分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且再審之訴以第2款及第13、14款為理由者,分屬不同法院管轄,故本院應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所移送之部分另徵裁判費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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