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5號上訴人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森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
13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4,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具合於法律規定之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