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矚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選任辯護人鄭凱鴻律師(法律扶助)
李艾倫 律師(法律扶助) 翁國彥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依涵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叁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4月7日執行延長羈押,至103年6月6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謝依涵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乙案,經原審判處死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針對其餘無罪部分亦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坦承殺害 陳進福 、 張翠萍 2人,且坦承拿取被害人皮包,及至銀行冒領被害人款項等事實不諱(惟被告否認係強盜殺人之結合犯,認應構成殺人罪),且有卷內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涉犯之罪,無論係強盜殺人或單純殺人罪,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經原審判決死刑,因「可預期之刑度愈重,被告逃亡可能愈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其可預期受執行之刑,係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併參土本武司,犯罪搜查,弘文堂,2004年11月,149頁),易言之,本院參酌被告涉案情節、事實審判決之刑度,及被告對將來可能判決刑度之預期,可認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均就是否延長羈押表示沒有意見,為期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量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仍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