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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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涂品馨
涂旺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涂品馨前就讀嘉義高商邀同債務人涂旺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3,63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涂品馨自民國102年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涂旺壽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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