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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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 洪嘉隆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深知悔悟,此刑期漫長家中尚有八十歲年邁母親,聲請人擔憂母親身體狀況及家中經濟來源,聲請人願接受任何約束辦法,並定會於執行日自動前來執行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且聲請人持有槍械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另案審判中;被告既犯重罪,一但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即面臨長期徒刑之牢獄生活,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將隨之增加,客觀上足認有逃避審判或執行之虞,是以本件於認罪後,雖已無虞其勾串證人,然本件被告所犯既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難保無因畏罪而逃亡之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認被告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件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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