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叁點伍柒玖零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06號被告鄭永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後,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合計驗餘淨重3.5790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透明結晶物12包,經送驗後均屬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10
2年度毒偵字第406號卷第54至56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已沾染毒品無法澈底析離,併依上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