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楊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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