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6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湯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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