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8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94年度票字第14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提示未獲清償之事實,有卷附本票可稽,相對人據以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抗辯債務人所提之本票債務金額與實際完全不符,蓋其中
2件本票之簽名經確認非本人所為等語。惟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實體上之爭執,即非法院所得審究,有如前述,抗告人主張其中2件本票之簽名非本人所為,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抗告人應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邱育佩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昌明┌───────────────────────────────────────────────────────────────┐│本票附表:95年度抗字第4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0年7月10日│100,000元│90年11月10日│90年11月10日│309551││├───┼─────────┼─────────┼───────────┼────────────┼──────────┼───┤│002│90年5月30日│110,000元│90年6月30日│90年6月30日│309480││├───┼─────────┼─────────┼───────────┼────────────┼──────────┼───┤│003│92年6月8日│313,500元│92年9月8日│92年9月8日│651559││├───┼─────────┼─────────┼───────────┼────────────┼──────────┼───┤│004│90年6月10日│300,000元│90年10月10日│90年10月10日│309528││├───┼─────────┼─────────┼───────────┼────────────┼──────────┼───┤│005│90年5月23日│20,500元│90年6月30日│90年6月30日│422423││├───┼─────────┼─────────┼───────────┼────────────┼──────────┼───┤│006│90年5月28日│20,000元│90年6月8日│90年6月8日│309482││├───┼─────────┼─────────┼───────────┼────────────┼──────────┼───┤│007│90年11月2日│150,000元│91年6月2日│91年6月2日│309486││├───┼─────────┼─────────┼───────────┼────────────┼──────────┼───┤│008│90年8月10日│300,000元│91年4月30日│91年4月30日│309489││├───┼─────────┼─────────┼───────────┼────────────┼──────────┼───┤│009│90年6月21日│220,000元│90年6月30日│90年6月30日│309526││├───┼─────────┼─────────┼───────────┼────────────┼──────────┼───┤│010│90年10月3日│100,000元│90年10月20日│90年10月20日│309481││├───┼─────────┼─────────┼───────────┼────────────┼──────────┼───┤│011│90年4月30日│700,000元│91年4月30日│91年4月30日│309553││├───┼─────────┼─────────┼───────────┼────────────┼──────────┼───┤│012│90年6月26日│500,000元│90年12月25日│90年12月25日│30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