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國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國榮前犯詐欺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3年4月確定陸續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沈國榮於105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6年度上訴字第8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