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 李秋菊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生 上列原告所提起之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除訴狀應表明為行政起訴狀外,亦應填具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狀內當事人部分,雖載明原告為「李秋菊」,惟參照原告所載之訴訟標的為勞動部105年9月6日府法濟字第1050009512號訴願決定書,然該訴願決定書所載之訴願人為「臺南市果菜運送職業工會」,而非原告,原告以自己名義向本院提出告訴,與起訴格式容有未洽。是以,原告應確定本件所欲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為前開所示之勞動部105年9月6日府法濟字第1050009512號訴願決定書,如仍欲以該訴願決定書為訴訟標的,原告則應由該訴願決定書所載之原處分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1月25日保職核字第000000000000號處分之受處分人擔當,方屬適法。原告應於補正訴狀中確定本件訴訟標的為何,並於訴狀內填具適格原告之人別資料後,提出補正書狀及繕本到院,以免滯誤訴訟,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