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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