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蔡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博修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