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凌統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