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和協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貸既無利息之約定,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亦即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5﹪部分,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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