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秀雀
陳金 陸珮青 蔡振源 麥陳幼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雀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陸珮青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振源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麥陳幼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