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恭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3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