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DongbuInsuranceCo.,Ltd.
Ch法定代理人Kim,Yu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黃欣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東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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