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08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十八計付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