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調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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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調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吳建青
相 對 人 張芳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