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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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兩造之結婚公證書影本。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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