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雅楨
秦淨怡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秦雅楨與 秦志鈞 (秦志鈞部分本院另以
101年度簡字第3666號判決)為姊弟,被告秦淨怡與 秦弘儒 亦為姊弟,4人為堂兄弟姊妹之關係,4人因父母爭產問題,屢有爭執。被告秦志鈞、秦雅楨於民國100年10月8日上午9時40分許,至秦弘儒與被告秦淨怡所居住之新北市○○區○○路○○○巷○號之住所外,大聲叫囂,要求秦弘儒出面,秦淨怡先到家門外查看,被告秦雅楨竟基於傷害人身體及侵入住宅之犯意,徒手毆打秦淨怡,被告秦淨怡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與被告秦雅楨扭打,2人從新北市○○區○○路○○○巷○號門外,扭打至該處客廳,致秦雅楨受有右上臂挫傷、左前臂挫傷及右手擦傷之傷害;秦淨怡受有雙足瘀傷及右手肘2乘以2公分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秦雅楨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秦淨怡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本件被告秦雅楨、秦淨怡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秦雅楨另涉犯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又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係 秦義榮 所有之房屋一節,業據秦弘儒、秦淨怡陳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32348號偵查卷第7頁、本院101年5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而告訴人秦淨怡、秦義榮、秦雅楨於101年5月3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