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555號
原 告 潘志浩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原判決第1頁第1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二、原判決貳、理由要領: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適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應更正為「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原判決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