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5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有恆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有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有恆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
9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11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柯有恆所犯加重詐欺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強制工作3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有強制工作3年),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柯有恆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且被告柯有恆參加詐騙集團,與其他詐欺共犯向老婦即被害人 李麗峰 詐騙金錢高達720萬元,係其一輩子之積蓄,其被騙之金額鉅大,造成被害人李麗峰及其家人身心憂苦、痛苦十分重大,也使被害人家庭經濟、家庭和諧也一併遭受重大損害(遭家人責罵及家庭支出緊縮),其被騙該鉅款720萬元,會終身痛苦、懊惱、悔恨,也會影響其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俗稱愁死),被告柯有恆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分文,難謂犯後態度良好,因原審已判決強制工作3年,是其逃避執行而有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及撫慰被害人李麗峰被騙鉅款
720萬元受害重大之心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