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四號聲請人 鄭志政 律師(即被上訴人 沈軒榕 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沈軒榕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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