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德榮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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