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
院蘇澳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天卷 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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