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李一枝 相對人 黃大明 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大明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8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聲請人及其子女 黃詩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等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98年度所得僅74元,名下亦無財產,99年度所得亦僅27元,有本院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訴訟扶助,而經該分會准許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聲請人及其子女黃詩閔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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