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奕錚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236號、第1237號、第1238號、第1239號、第1240號、第1241號、第1242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65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奕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奕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8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及竊盜等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品行不佳,又身體健全,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反恣意以上開方法竊取他人財物,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損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所竊得之財物,均
屬其犯罪所得,且皆未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復經核本案情節,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裁量不宣告或酌減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竊得之 蘇格登 12年威士忌1瓶,固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被害人 蕭培成 取回乙節,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提起公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沒收及追徵1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約翰走路金牌收藏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蘇格登12年威士忌 雪莉 桶風味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威士忌壹瓶、 麥卡倫 12年雪莉雙桶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麥卡倫15年雪莉雙桶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之事實邱奕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23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3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3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4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42號被告邱奕錚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503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奕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洋酒類商品,得手後藏置於隨身攜帶之背包或提袋內,未經結帳即離開商店,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將竊得之洋酒類商品予以變賣;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林垂陵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黎晏孜 及 劉侑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溫明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邱奕錚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涉有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2被害人 張央色 於警詢時之證述、商品價格及庫存資料2頁、110年5月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商品照片共9張佐證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3告訴人林垂陵於警詢時之指訴、110年5月4日及5月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張佐證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4被害人蕭培成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5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商品與價格照片共7張佐證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5被害人 曾浚愷 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年5月2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0張佐證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6告訴人黎晏孜於警詢時之指訴、110年5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佐證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7告訴人溫明惠於警詢時之指訴、110年6月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佐證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8告訴人劉侑齊於警詢時之指訴、110年6月1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商品資料照片共11張佐證附表編號8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8次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除編號4號商品,於被告得手後欲騎車離開時,遭被害人攔阻而將商品返還被害人),均係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檢察官黃彥琿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取商品原偵查案號1被害人張央色110年5月4日16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雅盛門市約翰走路金牌收藏洋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390元)110年度偵字第30338號2告訴人林垂陵110年5月4日17時5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廣義門市百富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蘇格登12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1瓶(總價值2,899元)110年度偵字第32293號3告訴人林垂陵110年5月5日13時34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廣義門市蘇格登12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2瓶(總價值2,800元)110年度偵字第32293號4被害人蕭培成110年5月20日16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光仁門市蘇格登12年威士忌1瓶(價值1,400元,已返還被害人)110年度偵字第36716號5被害人曾浚愷110年5月29日15時3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天和門市威雀威士忌1瓶(價值1,099元)110年度偵字第36719號6告訴人黎晏孜110年5月19日15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公館門市百富威士忌1瓶、麥卡倫12年雪莉雙桶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麥卡倫15年雪莉雙桶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總價值約5,000元)110年度偵字第38859號7告訴人溫明惠110年6月6日16時1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思源門市麥卡倫洋酒1瓶(價值1,980元)110年度偵字第40992號8告訴人劉侑齊110年6月15日0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川府門市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總價值1,499元)110年度偵字第41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