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聲請人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代理人 林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鼎盛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聰秀臺灣銀行木柵分行111年2月28日91,550元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