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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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91號聲請人 宋玉文 (即 李蔭巒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康元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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