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李如娟 代理人 李林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0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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