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 上訴人 賢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8月2
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繳費詢問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