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高翰紳 被告 劉鳳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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