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109年6月7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8年6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被告陳文夫犯罪日期「109年6月7日」之記載,顯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均裁定更正為「108年6月7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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