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聰慶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4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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