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呂承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清煒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湯清煒之被繼承人湯森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被告湯清煒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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