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玉春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相對人古玉春等人之被繼承人 古靜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相對人古玉春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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