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628號債權人天照商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之戶籍設在台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是由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足認債務人目前行方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依前開法條規定,不得為督促程序,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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