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裁定依序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5月並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嗣上揭有期徒刑8月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上揭所減刑之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全部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6年4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8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8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3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