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陳金成 被告 吳春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