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金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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