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陳姳仁 被告 黃彥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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