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4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德祿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本票所載,本票利率約定按提示當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新台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請提出利率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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