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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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陳䥦柳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一0三年度亡字第七六號宣告陳䥦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陳䥦柳負擔。
理由
一、陳䥦柳聲請意旨略以:因離家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其妻 王寶釵 誤以為失蹤,經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惟其本人實際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民法第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既規定為推定,自得以證據推翻之。查陳䥦柳前因失蹤滿7年,經王寶釵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推定陳䥦柳於101年1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業經調取本院102年度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103年度亡字第76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審認無訛。陳䥦柳雖經宣告死亡,但目前仍生存之事實,已據其本人到庭陳明:「離家後,因在走廟、寺,全省到處走,所以未跟家人聯絡;20年多來,因未報稅,也未看醫,故無勞健保相關紀錄,但仍有使用身分證」,並提出其所使用之舊式身分證佐證,而到庭之人確為陳䥦柳本人之事實,復經其妻王寶釵、其姊 宋秀子 指認無誤,堪信陳䥦柳之主張為真實。從而,陳䥦柳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家事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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