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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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翔選任辯護人曾國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1號被告黃冠翔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厚股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冠翔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877號、第13916號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為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之辯護人具狀向本院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本院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厚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經該院函覆表示同意合併審理,有該院111年6月14日新院玉刑厚110金訴157字第020268號函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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