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陳昭霖 相對人 鍾依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陳俊澔 (下稱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5月8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於107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至108年1月8日止。詎債務人逾期仍未清償,聲請人雖已自另一抵押義務人 曾建誠 受償310萬3,185元,惟尚有546萬5,390元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影本、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938號分配表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4月28日通知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債務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雖於111年5月9日陳報債務人已清償本件債務,違約金約定應屬損害賠償性質,聲請人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且違約金顯然過高至多應以年息2%計算等語,惟該等陳述均屬對擔保債權之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揆諸首開說明,此等實體事項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顯會50163.58全部2苗栗縣頭份市顯會37224.4788/100003苗栗縣頭份市顯會3901749.2288/100004苗栗縣頭份市顯會44263.4688/100005苗栗縣頭份市顯會494337.0988/100006苗栗縣頭份市顯會37359.6826/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1428頭份市○○段000地號頭份市○○路00巷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38.06二層:36三層:30.40合計:104.46平台:6.11第二層陽台:4.49第三層陽台:4.49全部備考共有部分:顯會段373建號,面積:31.07,權利範圍: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