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興選任辯護人蔡順雄律師
張安婷律師 陳怡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戶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號、第138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802號、第6327號、第7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勇興與 謝修政 (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 陳翰霖 、 陳正雄 、 劉雅慧 、 廖怡婷 、 陳震南 、 曾文星 、 黃明偉 (下稱陳翰霖等7人)並未同意或授權,竟由謝修政在 威寶 公司門號申請文件上以填載陳翰霖等7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偽造其等署押之方式,偽造如附表「經偽造之文書」欄所示門號申請文件,及於申請書背面黏貼於不詳時地所取得如附表「經偽造之證件影本」欄所示經偽造各該名義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並以「黃明偉」之名義將偽造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轉售予被告陳勇興,由被告陳勇興於附表「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將之轉交至如附表「申辦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予威寶公司,向威寶公司佯稱係陳翰霖等7人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致威寶公司陷於錯誤而就如附表「行動電話門號」欄所示門號提供通訊服務,並核發各該門號SIM卡、手機及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700元之佣金予陳勇興,足以損害陳翰霖等7人對外表彰名義之真實性及威寶公司就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及使用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勇興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告訴人陳翰霖等7人之指述、證人 瑪紹豊 之證述,及如附表「經偽造之文件」欄所示門號申請文件、告訴人陳翰霖、陳正雄未申辦門號聲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1701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勇興固坦承有收受謝修政所交付如附表所示陳翰霖等7人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代送件予威寶公司申辦如附表所示各門號,並就每支門號收取700元業績獎金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我為好樂迪公司營業部經理,兼辦經銷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業務,因在網路露天拍賣網站徵求申辦威寶公司行動電話申請資料,而有冒名自稱「黃明偉」之謝修政與我接洽,收取謝修政所提供陳翰霖等7人名義之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及證件影本,轉交予威寶公司,威寶公司據以核發各該門號SIM卡及每支門號700元佣金,我將每支門號300元之款項轉交予謝修政,我受謝修政矇騙,不知謝修政所交付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係屬偽造等語。
五、經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謝修政於原審證稱:「瑪紹豊」跟「 許家瑋 」將如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請文件、證件影本交給我,並叫我自稱「黃明偉」與被告陳勇興聯絡,由被告陳勇興代向威寶公司送件申辦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有跟被告陳勇興說因「瑪紹豊」係從事直銷事業,其公司會員都要申辦威寶公司的門號,才會有這麼多申請件,且我也有冒用「黃明偉」之名義由被告陳勇興代送件申請取得門號,而101年10月後被告陳勇興有告知 伊代 送申辦之門號有異常,並交付擔保申請人均為本人之切結聲明書給我,也有叫「瑪紹豊」簽署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9頁至第161頁)。證人即好樂迪公司法務人員 李易翰 於原審亦證稱:101年11月間因被告陳勇興為自稱「黃明偉」之謝修政所代送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經察覺有異,故有幫被告陳勇興撰擬切結聲明書交謝修政填寫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5頁、第86頁)。而被告陳勇興亦確於101年11月10日有以電話與自稱「黃明偉」之謝修政為以下之對話內容:
「謝:喂?喂?陳:黃先生,抱歉,打擾一下,請問你不是說你今天要去找
那個 瑪紹豐 (即「瑪紹豊」)嗎?謝:嘿,對。
陳:啊有找到嗎?謝:嘿,有…我跟他聯絡到,怎麼樣?陳:沒啊,了解一下,他現在是怎樣講?那幾個人都…謝:欸…他明天會回覆我消息。
陳:所以他也不知道?他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啊之前那兩
個他不說他要先去查嗎?謝:他那兩個有在查,他會另外給我消息這樣。
陳:所以都還沒有消息,到現在還沒消息就對了?謝:他明天會跟我講。
陳:明天才要跟你講…謝:嘿。
陳:喔…所以也是要等到明天…謝:對。
陳:唉…這樣到下週一也沒有什麼進度,因為現在星期一有call他們處長要過來了。
謝:我…我會請…我看怎樣,他的意思是說該他賠償還是該
怎樣處理該他寫委託書的,明天他會一併都給我。陳:現在是這樣啦,我昨天跟我主管討論的部分就是說,我會作一份那個切結書給你啦。
謝:喔。
陳:你就是…,第一因為現在所有的件,我這邊的件是你給
我的…謝:我知道,我知道。
陳:我對你,對不對?啊接下來…你對下面那邊,不管是你
同事啦,還是說瑪紹豐這種的,就是到時候他們要簽給你,就是他們對你嘛,對不對?謝:對對對。
陳:所以你…我會我就拿個範本給你然後你就是請他們簽,簽完是給你的。
謝:好,我知道。
陳:不然到時候,如果你跟我…說難聽一點如果法院要傳什
麼的至少我們手上有證明說…那個當初就是相信嘛…謝:是,是。
陳:相信你,結果你給我搞成這樣…謝:對對對。
陳:所以我星期一,我就拿切結書給你,啊你拿給他們,將來就是對你的…這樣。
謝:好,好。
陳:啊我這部分就是要麻煩你簽給我這樣。
謝:好,沒問題。
陳:好呴…先跟你說一下,不然…謝:啊…我也很累啊,那知道事情會搞成這樣。
陳:對對,因為切結的部分就是,現在是懷疑說因為十幾個
嘛,而且都是從瑪紹豐那邊過來的嘛…謝:是,都是,除了 陳志強 以外。
陳:陳志強那是因為我們知道嘛,那就是那個…之前那個陸籍大陸過來的那位女生的嘛。
謝:對對對。
陳:除了那個以外其他都是從那個中壢過來的嘛?謝:對對對。
陳:因為威寶他們在懷疑是不是有一個集團嘛,在我給你辦
的時候就有跟你說,就是我嘛,我辦的時候一定說是我嘛,是不是時間一到就是跑去門市…就有計畫跑去門市說…沒啊我當初沒辦啊我證件是被別人偷走了,就是我…謝:不會,不會啦。
陳:所以我現在最擔心的就是…是不是有一個集團,專門在
…有點類似詐騙你知道嗎?謝:我懂你的意思。
陳:所以才趕快問看看是怎麼一回事啦,然後看看瑪紹豐那
邊啦,因為畢竟是從他那邊來的嘛…謝:對對,還有很多人,他現在就是在追查說到底還有哪些人送件給他。
陳:對啊,所以就是說可能要麻煩他動作要快這樣啦…不然
…謝:有,有,他明天回我電話。
陳:不然到時我們大家都麻煩。
謝:我知、我知,他明天馬上回我電話。
陳:好啦,不然再拜託你一下啦。
謝:不會,不會,別這樣,別這樣我真的抱歉。
陳:好啦,不然禮拜一,禮拜一就是…我要是趕的出來我禮拜一就拿切結書給你。
謝:好啊,我也趕快拿去給他簽,因為我也要他先簽給我。陳:好啦,不然先拜託你,先這樣先這樣,好。掰掰。」經原審法院勘驗對話錄音檔案無訛,有原審103年7月16日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45頁、第246頁)。且謝修政所出具交「瑪紹豊」簽具之切結聲明書,經瑪紹豊到庭證稱非其本人所親簽及捺指印(見原審卷第14頁),其上所黏貼之身分證影本亦屬偽造,有瑪紹豊真實身份證影本及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被告陳勇興除代辦謝修政所提供之門號申請外,另有經 陳勇志 、 柯靜芳 、 蔡紀澤 等人授權,以與本案相同轉送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之方式,為其等代辦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續約,並退回申請人部分申請費用,有其上蓋有好樂迪公司員工代辦專案之「威寶電信CBHD專案」章及加註被告陳勇興於好樂迪公司員工代碼HDA00771號之陳勇志101年5月10日威寶公司「續約好康半價手機24M」專案同意書、專案異動申請書、柯靜芳101年4月18日「續約威寶199」專案同意書、「續約375上網」專案同意書、蔡紀澤101年4月17日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新申裝/續約)、「續約暢飽992Ⅱ」專案同意書、證件影本、被告陳勇興之好樂迪公司員工代碼HDA00771號員工卡等件在卷可稽,並經證人蔡紀澤到庭證稱:我確係於露天拍賣網站與稱可代辦續約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即被告陳勇興)接洽,雙方並相約至威寶公司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市場之門市,當場於門市填載預繳同意書及專案同意書辦理門號續約,辦完後對方有退錢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是被告陳勇興辯稱:上網徵求不特定人提供之代辦申請書,僅係為達好樂迪公司要求之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經銷專案業務,各該門號申請取得的業績獎金多退給申請人,且因所代辦送件之各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形式上資訊均正確,謝修政以「黃明偉」名義所申辦之門號亦經威寶公司核准,故誤信謝修政所提供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均有合法來源等語,應屬有徵。
(二)至原審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供述未與「瑪紹豊」見過面、將業績獎金退給蔡紀澤等情,有違常情,尚難盡信; 謝修正 交付之門號申請文件達614件,如此大量申請,應知其是否合法正當。又原判決爰引之電話錄音譯文及切結聲明書,為事後為卸責所事先設計,難認與事實相符,被告對行使偽造文書應有間接故意。惟查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號、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縱以被告所辯不能盡信,但不得以其所辯不能盡信,而以之作為其犯罪成立之積極證據。本件共同被告謝修政偵查中僅稱有將被告陳勇興電話號碼給瑪紹豊,但不知瑪紹豊有無與被告聯絡,並未有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瑪紹豊曾聯繫。證人蔡紀澤於原審已明確證述於申辦完後有給1、2千元(見原審卷二第62頁背面)。電話錄音譯文及切結聲明書,顯係對原審就證據之取捨為爭執。本件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自 謝修政處 收受614件申請件,且無證據證明614件均係偽造者,且檢察官起訴亦僅認謝修政所偽造者僅附表之7名被害人,共18件電話門號申請案,並未有另外之近600件之不實申請案。本件尚難認被告陳勇興知悉謝修政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請文件及證件影本係偽造,而與謝修政、「瑪紹豊」有行使偽造之文書及證件以遂行詐欺之犯意聯絡,自難認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六、綜上所述,原審以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及詐欺等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原審因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指被告有間接故意,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附表┌──┬───┬───┬─────┬──────────┬───┬─────┬────┬────┬────────────┐│編號│遭偽造│經偽造│所申請行動│經偽造之文書│偽造署│經偽造之署│交付時間│申辦地點│罪刑主文│││名義人│之證件│電話門號││押欄位│名│││││││影本││││││││├──┼───┼───┼─────┼──────────┼───┼─────┼────┼────┼────────────┤│1│陳翰霖│無│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翰霖」│101年8│新北市永│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9日│和區中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路509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1至2樓│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威寶公司│陳翰霖」署名玖枚沒收。│││││├──────────┼───┼─────┤│永安市場│││││││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直營服務│││││││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中心│││││├─────┼──────────┼───┼─────┼────┼────┤│││││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翰霖」│101年4│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至11月│正區襄陽││││││├──────────┼───┼─────┤間某日│路9號11│││││││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樓威寶公││││││││書人欄│署名1枚││司分公司││││││├──────────┼───┼─────┤││││││││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翰霖」│101年4月│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至11月間│正區襄陽││││││├──────────┼───┼─────┤某日│路9號11│││││││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樓威寶公││││││││書人欄│署名1枚││司分公司││││││├──────────┼───┼─────┤││││││││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翰霖」│││││││││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2│陳正雄│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正雄」│101年5│臺北市松│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日│山區南京│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東路5段│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99號5樓│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威寶公司│陳正雄」署名玖枚沒收。│││││├──────────┼───┼─────┤│總公司│││││││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正雄」│101年5│臺北市松│││││││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日│山區南京││││││├──────────┼───┼─────┤│東路5段│││││││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99號5樓││││││││書人欄│署名1枚││威寶公司││││││├──────────┼───┼─────┤│總公司│││││││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正雄」│101年6│臺北市大│││││││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20日│安區通化││││││├──────────┼───┼─────┤│街116號│││││││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威寶公司││││││││書人欄│署名1枚││通化門市││││││├──────────┼───┼─────┤││││││││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正雄」│││││││││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3│劉雅慧│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劉雅慧」│101年8│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31日│正區襄陽│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路9號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劉雅慧」││樓威寶公│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司分公司│劉雅慧」署名陸枚沒收。│││││├──────────┼───┼─────┤││││││││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劉雅慧」│││││││││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劉雅慧」│101年8│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31日│正區襄陽││││││├──────────┼───┼─────┤│路9號11│││││││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劉雅慧」││樓威寶公││││││││書人欄│署名1枚││司分公司││││││├──────────┼───┼─────┤││││││││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劉雅慧」│││││││││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4│廖怡婷│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廖怡婷」│101年6│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健保││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8日│正區開封│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卡│├──────────┼───┼─────┤│街1段2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號威寶公│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司開封直│廖怡婷」署名玖枚沒收。│││││├──────────┼───┼─────┤│營服務中│││││││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心│││││││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廖怡婷」│101年6│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8日│正區開封││││││├──────────┼───┼─────┤│街1段27│││││││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號威寶公││││││││書人欄│署名1枚││司開封直││││││├──────────┼───┼─────┤│營服務中│││││││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心│││││││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廖怡婷」│101年8│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4日│正區開封││││││├──────────┼───┼─────┤│街1段27│││││││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號威寶公││││││││書人欄│署名1枚││司開封直││││││├──────────┼───┼─────┤│營服務中│││││││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廖怡婷」││心│││││││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5│陳震南│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震南」│101年5│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健保││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1日│正區羅斯│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卡│├──────────┼───┼─────┤│福路3段│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300號威│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寶公司臺│陳震南」署名玖枚沒收。│││││├──────────┼───┼─────┤│北羅斯福│││││││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直營服務│││││││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中心│││││├─────┼──────────┼───┼─────┼────┼────┤│││││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震南」│101年5│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1日│正區羅斯││││││├──────────┼───┼─────┤│福路3段│││││││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300號威││││││││書人欄│署名1枚││寶公司臺││││││├──────────┼───┼─────┤│北羅斯福│││││││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直營服務│││││││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中心│││││├─────┼──────────┼───┼─────┼────┼────┤│││││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陳震南」│101年6│新北市永│││││││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30日│和區中和││││││├──────────┼───┼─────┤│路509號│││││││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1至2樓││││││││書人欄│署名1枚││威寶公司││││││├──────────┼───┼─────┤│永安市場│││││││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陳震南」││直營服務│││││││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中心││├──┼───┼───┼─────┼──────────┼───┼─────┼────┼────┼────────────┤│6│曾文星│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曾文星」│101年4│臺北市中│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健保││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11日│正區開封│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卡│├──────────┼───┼─────┤│街1段2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曾文星」││號臺北開│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封直營服│曾文星」署名陸枚沒收。│││││├──────────┼───┼─────┤│務中心│││││││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曾文星」│││││││││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曾文星」│101年4月│臺北市中│││││││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起至11月│正區襄陽││││││├──────────┼───┼─────┤間某日│路9號11│││││││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曾文星」││樓威寶公││││││││書人欄│署名1枚││司分公司││││││├──────────┼───┼─────┤││││││││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曾文星」│││││││││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7│黃明偉│身分證│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黃明偉」│101年4│新北市永│謝修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4日│和區中和│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路509號│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黃明偉」││1至2樓│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書人欄│署名1枚││威寶公司│黃明偉」署名陸枚沒收。│││││├──────────┼───┼─────┤│永安市場│││││││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黃明偉」││直營服務│││││││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中心│││││├─────┼──────────┼───┼─────┼────┼────┤│││││0000000000│威寶公司第三代行動通│申請人│「黃明偉」│101年4│新北市永│││││││信業務服務申請書│簽章欄│署名1枚│月4日│和區中和││││││├──────────┼───┼─────┤│路509號│││││││威寶公司專案同意書│立同意│「黃明偉」││1至2樓││││││││書人欄│署名1枚││威寶公司││││││├──────────┼───┼─────┤│永安市場│││││││威寶公司預繳同意書(│立同意│「黃明偉」││直營服務│││││││新申裝/續約)│書人欄│署名1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