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湯翔凱 、 古育靜 與被告 李崇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