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朱震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9,7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375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同利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息起算日(利率)
001
649元
112年1月20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2
866元
112年1月20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3
1,207元
112年1月20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4
23,463元
111年12月20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5
23,562元
111年11月20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